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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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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8 16: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交车是城市文明的流动窗口,乘客的一言一行,有时可能影响整车人的安全。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日前,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革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革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运城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0日8时许,司机张某驾驶102路公交车行驶至夏县新建北路红旗巷口时,发现刚上车的乘客王某革没有佩戴口罩,遂对其进行劝导。王某革不听劝导与司机发生争吵。

行车途中,王某革将口罩拿在手中,多次摇晃、拉拽公交车的安全门,并通过安全门空隙撕扯、殴打司机。

车内乘客纷纷进行劝阻无果后,张某让车内乘客帮忙报警,但王某革威胁乘客不准报警,并继续辱骂张某,还将公交车内的收音机踢坏。当公交车在十字路口左转弯时,王某革突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并准备拔车钥匙,还用消毒水壶砸公交车司机。张某出于对乘客安全的考虑,将公交车停靠在交警岗亭门口,闻讯赶来的两名公安交警当场将王某革制伏。

裁判结果

案件发生后,夏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立即对王某革立案侦查。

2022年3月,夏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向夏县法院提起公诉。

4月13日,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革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的义务。被告人王某革不能正确对待司乘人员对其的劝导,在公交车行驶中对驾驶人员进行辱骂、拉拽、殴打,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王某革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殴打公交车驾驶员,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体伤亡。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如同树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领域的重要法制安全“护栏”。该罪的设立,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领域的风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无法应对轻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时,有效发挥刑法的社会治理机能。

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以及乘客应当树立规范行车、文明乘车意识。对于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行为,驾驶员应当将全车乘客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靠边停车,报警处理。此案提醒公众,应强化规则意识,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因一时冲动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樊朋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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