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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给小三买房买车 夫妻联手讨回1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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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5 12: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子是原告,丈夫是被告,丈夫的身边站着曾经的“小三”,但奇怪的是夫妻虽各站一边,却妇唱夫随,这……这是什么节奏?
  别吃惊,这绝对不是小编YY的,而是“货真价实”出现在海沧法院的一幕
  事情是这样的……
  阿强和小燕结婚已十余年,生活平淡、安稳。
去年年底,小燕偶然得知了丈夫曾在2011年出轨,对象是小他16岁的女子花花,两人不仅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阿强还帮花花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宝马车首付款等共计近37万元。对此,阿强没有否认,但强调早已跟对方断了联系。
  愤怒之余,小燕决定向花花要回这笔钱。
  妻子:这损害了我的权益,我得把钱要回来
  她认为,阿强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花花,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花花理应将钱款归还。
  对于妻子的决定,阿强表示默许。在妻子的起诉下,阿强和花花见了面,一起成为被告。与交往期间不同的是,阿强这次站在了妻子那边。
  “小三”:那几笔钱是他还我的借款
  庭上,花花否认钱款系赠与,而是拿出了两张有阿强亲笔签名的借条,落款时间均为2011年,欲证明那30万元是阿强归还的借款。在花花的说法里,这两笔钱都是通过现金形式交付。
  为此,花花还请来了自己的朋友当证人。证人称其曾借给花花10万元,用于出借给阿强。
  “借条确实存在。”阿强承认自己在借条上签了名,但矢口否认两人有真实的借贷关系。阿强称,借条是在花花的逼迫下签写的。
  是借贷还是赠与?
  法官针对借条展开了核查
  经过调查、核实花花的收入、消费等情况,详细向花花及证人询问了钱款交付的细节发现,花花所言有很多不和常理的地方,其与证人的说法在细节上也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花花向小燕支付16.5万元,分四期支付。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小燕有权按25万元总额,就尚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由阿强出具的两张借条均失效。
  法官说
  出轨方送钱给“小三” 原配可要回
  婚外情对婚姻家庭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尤其是出轨方同时赠与“小三”大额财产的情形下,不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遭到违背,同时配偶方的财产权益也受到严重侵犯。
  现今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未有直接规制因“小三”问题所引发纠纷的条款,但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依然可从《婚姻法》相关条款中寻求保护,要求“小三”返还出轨方所赠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须双方协商一致。显然,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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