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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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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3 11: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认真搞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及《关于公布2020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运保办字[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等八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2. 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盐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 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等八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2. 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盐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 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1. 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等八个街道办事处)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含5年)且无自主产权住房的;

2. 全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盐湖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3.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均无自主房产;

4. 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四、外来务工人员

1. 具有运城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安邑、姚孟、大渠等八个街道办事处)居(暂)住证;

2. 申请人在运城市中心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均无自主房产;

4. 户口本上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为共同申请人。

五、其他事项

1. 申请审核工作由住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实行常态化受理。

2. 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财产收入由运城市盐湖区民政部门认定。

3. 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准入条件的,优先保障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4.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 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运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稳定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运城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

运保办字〔2023〕4号

按照《关于公布2020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运保办字〔2020〕6号)文件要求,根据运城市盐湖区统计局2022年度运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现将2023年运城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中涉及的2023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标准明确如下:

1. 低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调整为32220元。

2. 中等偏下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调整为40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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