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 “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情形
(一)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除外)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仍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在同一制度内重复领取两份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跨制度、跨险种、跨区域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5.供养人员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仍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死亡后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
(二)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人员重新就业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身份缴费)期间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失业保险待遇的;
4.参保人员应征服兵役或移居境外,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领取待遇的;
6.同时段跨区域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其他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继续领取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
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收养、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死亡等情形仍领取抚恤金的;
3.领取抚恤金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仍领取抚恤金的;
4.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5.隐瞒事实,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经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夏县社会保险中心(夏县人社局南楼东大厅)办理退还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民法院、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骗保严惩不贷,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举报热线: 0359—8533678。
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