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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如何证明已经分居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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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17: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讼离婚如何证明已经分居两年?下面跟上海离婚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分居两年以后就自动离婚了,其实这是大错特错!夫妻离婚时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会因分居时间很长就自动离婚。但是在诉讼离婚时,分居两年可以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而这里所提到的分居,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民法典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字的夫妻,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的约定必须承认;
  3、对方寄出的书面离职文件最好使用快递邮件,在备注栏注明“离职”,并保留邮寄凭证。
  4、信件、电子邮件等。双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
  5、证人的证据,但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在法庭上接受书信,并辅助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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