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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被拆迁人的福利来了!《比较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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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4 13: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据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0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比较高法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部《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六部分33条,其中,与被拆迁人相关的有以下几点:

一、 受案范围

首条:赔偿法第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条: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二)不予赔偿决定;()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四)其他有关行政赔偿的行为。第四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比较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从这几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将申请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进行了细化,当大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机关的侵害,符合这几条法律规定时,就可以去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关于证据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或者损害与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虽然这两条法律规定了因为被告原因导致法提交证据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大家在现生活中面对强拆时还是应当尽可能的保存证据,尤其是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一定要保存好这些证据。

、 审理与判决

第二十七条: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第二十八条:下列损失属于赔偿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属于赔偿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一)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二)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四)对财产造成的其他际损失。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房屋被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将这些赔偿标准进行细化,被拆迁人进行维权更加便利,合法权益有了很大的保障。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的是,虽然新出台的这部法律开始施了,但房屋被强拆之后,由于专业性比较强,面临的问题也更加复杂,大家如果有房屋强拆的问题,一定不要一味的拖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尽早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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