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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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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0: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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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0 10: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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