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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子女名下如何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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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9 10: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子过户子女名下.jpg

案件经过:林先生妻子早年过世,他拥有一套房产。为了让女儿林小华的孩子在学区房的学校就读,林先生与林小华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房屋转让于林小华,价格为7万元。林小华一直未向林先生支付协议中的7万元。

2018年,林小华和丈夫周辉闹离婚,周辉认为,房子在林小华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与林小华签订合同后仅有单纯的过户行为,不具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义务,林先生与林小华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

法院说法:不具有真实买卖意思的房产转让合同是无效的。老人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又想不作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来实现目的,且在签订赠予协议时,要特别表明该房产只赠予子女一个人,不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在房产过户之后,要求拿到房产证的子女与配偶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上述房产归子女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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