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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鑫特化工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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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16: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津市鑫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566302147W                        

法定代表人:吴永贞

地址: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西                 

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开工建设“年产1万吨沉淀硫酸钡转炉技术改造项目”,目前直径3.2米、长52米焙烧炉及转炉配套预热锅炉已建成,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罚听告字〔20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5361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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