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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防火简史,运城林木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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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1 17: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火

新中国建立前,安邑县、解县无护林管理机构和防火设施,每发生火灾,即造成重大损失。民国24年(1935),中条山1万余亩林木被烧毁。

新中国建立后,护林防火工作由运城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分管。沿山乡、镇护林防火领导组执行、检查、监督护林防火工作,组织巡逻、暸望、联系、报警和扑火。

1951年后,运城县人民政府连年颁发护林防火的通告、法令,明确规定严禁在林区内 上坟烧纸和烧荒取暖,严禁带火枪进人林地打猎。”“对已划分的义务山、承包山、自留山 的宜林地和天然次生林,要封山育林,严禁放牧和上山打柴。违者予以经济制裁,情节恶 劣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引起森林火灾和其它破坏林木的违法分子,要交公安部门处 理。”

1978年后,运城县人民政府又规定每年12月下旬至翌年4月底为火险期,其中1-3月为火灾特险期。火险期间,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宣传车,印刷宣传品,下乡宣传教育,并在人山口和交通要道设检查站,控制火种火源。

1952-1990年,境内的中条山共发生火灾134起,损失最严重的是1980年4月16日国营解州林场红掌沟发生的山林火灾,烧毁油松林200亩,荒坡700亩。救火中牺牲4人,伤5人。屡次失火原因,多是在林地吸烟,上坟烧纸,儿童玩火或上山打猎所造成。

对毁林案件的查处1980年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下达后,运城县立即查处了一批毁林案件。

1982年,毁林歪风再度抬头,运城县委、县政府又开展了一场查处毁林案件运动。两个多月,共查处毁林案件690起,逮捕违法分子14人,行政拘留61人, 经济处罚587人,金额达56591元,罚栽树木共55816株。

1990年,共查处毁林案件4 起,26人,罚款2115元。

签发林木采伐证

从1981年起,开始签发林木采伐证,实行计划采伐。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须 经林业局签发林木釆伐证后,方可采伐。否则,以乱砍滥伐论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例外)。以后的9年间,年平均采伐量为150立方米。采伐最多的是1984年,达4000 余立方米。

1990年采伐较少,只有25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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