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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增排污权将有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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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8: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工作,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2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该《办法》提出,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取得,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办法》明确指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山西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排污权交易机构包括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和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租赁等排污权交易业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辖区内排污权交易业务。
    对于排污权的交易,《办法》中明确,应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中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初期,由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即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排污权交易双方应按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手续费。排污权交易价格不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排污单位排污权出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协商议价交易方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排污单位可将本单位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按年度予以出租。排污权按年度出租,排污单位下年度排污权种类和数量不发生变化。承租的排污权不得转租。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执法监管,完善在线监控系统,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赵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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