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忘在自动售票机内的银行卡起贪念,先后三次共取走9000元现金。经浙江省杭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27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蒋小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今年5月23日,蒋小元与朋友到杭州火车东站欲乘火车到桐乡游玩。当日10时46分许,蒋在火车站自动售票机买票时,发现有人将一张银行卡遗忘在62号自动售票机内。他见周围没人,心起贪念,先有意到边上的自动售票机购票观察动静,一番观察后,见仍无人来取拿,便将该银行卡取走。银行卡到手后,他看到卡背面写有一组六位数的数字,猜想可能是密码,便在车站内找了自动柜员机(ATM机)试密码,一试发现密码果然正确,于是他到车站附近的银行ATM机上一次性取走3000元。 之后,蒋与朋友乘高铁到桐乡站,又在桐乡高铁站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取走人民币各3000元,并于当日在桐乡市区银行ATM机上再次取款2000元,因银行卡内余额不足未交易成功。 当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经侦查,于5月27日在杭州萧山某旅馆将蒋小元抓获。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在使用银行卡时记得随时拿走,同时勿将银行卡密码随意写在卡上,设置的密码也不能太过简单,以免银行卡不小心遗失时被人利用或猜出密码进而窃走现金,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