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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院校搬迁后优先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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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1: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城市建设加快,农村“空壳学校”“三无学校”不断增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因合并、置换、搬迁后闲置教育资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院或者联合办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按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此外,《条例》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财产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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