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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法院发出山西省首份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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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4 09: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禁止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我省发出的首份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2017年10月3日,新绛县某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两年),矿区面积为2.77公顷。后该公司违规作业,非法占用林地5.4亩。2018年5月3日,新绛县林业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并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2018年6月27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2020年6月11日,该公司取得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公司年开采加工20万吨石料生产线项目使用新绛县集体林地面积2.77公顷。但该公司违规作业,超范围开采,擅自使用林地面积80.1亩。

2022年1月21日,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绛县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禁止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矿山毁坏林地。收到申请后,法院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发现现场的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仍然处于被损害状态,亟待采取保护措施。

新绛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超越行政许可范围开采矿山,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据此,法院裁定禁止该公司在行政许可的林地面积范围外开采矿,并在该公司生产现场张贴环保禁止令,向当事人以案说法,详细讲解了环境侵权禁止令的相关规定。据了解,如果该公司拒不执行禁止令裁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刘凯华  靳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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