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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永济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名单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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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08: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政府:

    为使我市县级文物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督发(2022)14号】和山西省文物局转发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认真梳理、审核,现拟向社会公布6处可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单。

    有认养能力并使用上述文物建筑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市文物保护中心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文物建筑的认领工作。申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其中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的社会力量,可优先认养、认领文物建筑。

    认养、认领的文物建筑,必须按照《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要求,作以下用途:1、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游览场所;2、作为社区书屋、公益讲堂、文化站;3、作为展览馆、美术馆或者展陈场所;4、民居古建筑和住宅、商业等功能的近现代建筑,可作为小型宾馆、客栈、民宿、店铺、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服务场所;5、其他以公益性活动为主的场所。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不仅是回报社会的义举,更是展示企业社会现象的过程,也体现了企业家的责任和担当。文物主管部门将主动做好文物认养项目推介、专业技术指导和追踪服务,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作,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认养工作做好做实,为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请市政府审批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永济市拟引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建筑名单

   公示附件(1)(2)(1).xlsx   

   永济市文物保护中心

   2022年11月4日 公示附件121.xlsx.xlsx (16.15 KB, 下载次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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