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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女士上班不到两个月 就无故被辞 没签劳动合同 依旧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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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9: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用期过后顺利转正,范女士本以为自己有了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然而,上班两个月不到,用人单位却无故解约。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范女士该如何维权?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帮助下,范女士提起劳动仲裁,最终获得了工资和赔偿金。援助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依据,以便在发生纠纷后维权。

  无故被辞

  今年3月25日,范女士应聘到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当会计,公司未与范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月薪2500元,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

  到5月份,范女士的努力获得回报,她顺利转正,范女士为自己能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而高兴,继续认真工作,勤勉尽责。

  令人遗憾的是,7月14日,公司突然通知范女士将手头的工作移交他人,不用再来上班了,并且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当时,公司已经拖欠范女士5月、6月和7月三个月的工资。

  申请援助

  伤心过后,范女士在朋友建议下,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省总工会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援助律师陈国辉和李宗霖分析认为,虽然当事公司未与范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并且有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加以印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当事公司明显违反了这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提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对于当事公司无故解除与范女士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应当支付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后,援助律师帮助范女士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获赔

  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公司无故未派人到庭应诉。最终,仲裁委裁决认定,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范女士的工资共计5329元;支付双倍工资5789元;支付赔偿金2090元;合计13208元。裁决作出后,当事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范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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