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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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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09: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后,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11月9日,记者获悉,《山西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将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意见》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中断。整合后,将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意见》指出,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10%确定。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
    在医保待遇方面,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将保持在75%左右。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支付比例保持在5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可降低到5000元,并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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