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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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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0 09: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8日,省政府网站发布消息,我省自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将全省失业保险金现行四类标准依次调整为一类1130元、二类1060元、三类990元、四类930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调剂使用的设区市,其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金标准可统一按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标准执行。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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