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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县关于严厉打击私设非法捕猎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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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08: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我县部分地区发现有使用非法设备、装置猎捕野生动物的现象,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预防森林火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二、严禁使用“电猫”、狩猎机、电网、铁夹等非法设备、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电猫”、狩猎机、铁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设备、装置。

  四、凡发现私拉电网、擅架“电猫”等非法设备、装置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妨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引起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因私拉电网等违法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发现有非法设置“电猫”、狩猎机、电网、铁夹等非法狩猎设备、装置、制品或者疑似非法狩猎设备、装置和制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非法狩猎的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110

【普法课堂】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垣曲县公安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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