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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关于印发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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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30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绛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关于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耕地保护,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针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长,全县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尤其是占优补优的难度不断加大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及《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优化用地布局和农业产业结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各类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新发展理念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进行开发复垦整理,对田、水、路、林、村开展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生态修复项目、低效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滩涂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等。

  三、立项条件

  (一)土地整治项目必须符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前必须编制完成村庄规划,坚持以村庄规划引领项目实施。

  (三)土地整治项目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村级班子战斗力强,土地整治政策宣传到位,农民群众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四)土地整治项目须结合地质灾害搬迁,低洼易涝、废弃或闲置工矿企业,建新未拆旧、宅基地退出、房屋自然损毁,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搬迁以及地形平坦、坡度条件允许,立地条件较好的农用地整理等工程项目。

  (五)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将农田中或农田周边零星分散的农房以及园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项目区,确保整治后的耕地集中连片、质量有提高、等级不降低、面积不减少。在坚持因地制宜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复垦成水田,适当控制建设用地复垦成其他农用地规模。

  (六)项目立项前应切实做好项目资金测算,要全面核实投入成本,做到成本锁定可控。

  (七)明确实施时间顺序,要对项目实施的计划时序在立项前作出明确的安排,确保项目进度有序可控。

  (八)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前的审查,凡涉及25°以上陡坡地、与生态红线重叠、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区、“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河道管理范围和河流湖泊岸线及最高水位线、与三调不稳定耕地重叠等情形,均不予立项。

  四、立项程序

  立项主体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基础上,对拟申报项目地块先行踏勘,初步筛选确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地块,并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踏勘,最终确定项目地块。经踏勘认为符合土地整治条件的,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待方案修改完善后按项目立项申报程序组织资料上报。立项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受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按审批程序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

  五、项目实施

  (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项目实施单位并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告或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作出明确约定。

  (三)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单项工程验收,切实做好项目分类管理、权属调整、动态监测、及时更新等各项工作;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建立项目管理台账,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量化质量管控指标,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

  (四)项目竣工验收前,要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数量、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认定,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终验确认。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要按规定做好建设成果移交工作。

  (五)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对项目建设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土地整治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六、强化监管

  (一)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立项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项目立项选址前,要明确相关政策和实施区块,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项目选址中,要做到各有侧重。项目实施前,对涉及的建筑物、附着物和青苗公开进行评估并公布,做到项目补偿全流程公开、透明,补偿资金足额到位;项目实施中,向群众公开项目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和实施期限,项目所在行政村、村民组聘请专人参与项目工程质量施工的全程监督,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二)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竣工真实性等负总责,严格项目竣工测量和规范验收程序,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项目竣工的真实性。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负责落实新增耕地耕种管护协议,落实耕种管护工作责任,明确新增耕地农作物种植。各乡镇要建立新增耕地耕种管护巡查机制,落实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巡查,建立巡查台账,严格杜绝新增耕地抛荒或种植苗木等经济作物的发生。同时,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工作应纳入各乡镇、村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切实建立后续管护长效机制,确保后续长效管护真正落实到位。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实行属地乡镇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土地整治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私分和截留项目资金,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周期长,工作难度相对较大,要建立土地整治工作推进督查和通报长效机制,强化工作推进力度,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全程可控,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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