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期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稷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期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项目范围:位于蔡村乡蔡村西北角,总面积0.1458公顷。
土地权属:蔡村乡蔡村。
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项目范围:位于蔡村乡坑东村、宁仁线西,总面积0.1158公顷。
土地权属:蔡村乡坑东村。
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三项目范围:位于太阳乡太阳村西、管裴线南侧,总面积0.1983公顷。
土地权属:太阳乡太阳村。
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四项目范围:位于化峪镇南位村东北角,总面积0.1158公顷。
土地权属:化峪镇南位村。
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涉及蔡村乡蔡村土地2.187亩,全部为蔡村第五居民组集体土地。
地块二涉及蔡村乡坑东村土地1.1737亩,全部为坑东村集体土地。
地块三涉及太阳乡太阳村土地2.9745亩,分别为吉恩孝等5户土地2.6964亩和太阳村集体土地0.2781亩。
地块四涉及化峪镇南位村土地1.1737亩,全部为南位村集体土地。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稷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期工程项目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3〕12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南位村征地补偿标准为46750元/亩,蔡村、坑东村和太阳村征地补偿标准为45356元/亩。
五、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该批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已经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40.3663万元,保障人数1008人。
七、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九、公告期30天,公告期限为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29日。
特此公告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