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南街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稷山县二〇二三年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3﹞517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征土字﹝2023﹞71号批复,批准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南街村三村集体土地16.9275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宗地一、征收稷峰镇东渠村集体土地5.5155亩(其中农用地0.1905亩、建设用地5.32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3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安置。土地位于稷峰东街南,用途为其他教育用地。
宗地二、征收稷峰镇南街村集体土地5.271亩(全部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3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安置。土地位于稷山县城108国道南,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征收稷峰镇东渠村、东街村两村集体土地6.141亩(其中农用地4.341亩、建设用地1.8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3万元/亩,全部采取货币安置。土地位于108国道南、稷峰东街北侧,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相关权利人于1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件资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