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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夜人:资本与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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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4 17: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董明珠以前的形象相对比较正面,比如员工一人一套房之类的。虽然这个事后来像身材一样有点走样,但是起码这个姿态是比较好的。但是最近董明珠的言论争议颇多。

  董明珠最近提出,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了十几年后,若选择离职应向公司支付一定的"培训补偿金",因为“你在我这干了十几年,拍拍屁股就走了?”  下一个单位最少要赔偿我的培训费。这个问题其实是比较奇怪的,不“拍拍屁股”走人,难道还去拍拍董明珠的屁股吗?董明珠前两年曾经说过,“任何人不能为企业服务,必须走人。”所以,在董女士这里,企业员工没有自主的人格和利益。企业要你来,你就来;企业要你滚,你就滚,爬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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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指出,在立法层面,这个问题早已经解决。微博CEO王高飞在微博中称,现在法律法规允许企业跟员工签培训服务协议。王高飞点评称,“自己管理上不合规,吃亏了要么骂员工要么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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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法律法规允许企业跟员工签培训服务协议,据有关报道,他指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该条文具体内容可以看出,王高飞的表述也是有问题的:该条文针对的是“专项培训费用”。该条文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可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有专项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为(1)专业技术培训支付的、(2)有凭证的、(3)培训费用、差旅费和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而按照董女士的意思,“我付出了那么多的财力人力物力和时间”,我“培养了你”。这个就不好说了。按照董女士的意思,这个员工在格力的“十几年”,似乎一直是被格力培养,却没有为格力带来任何收益。这不就是“不能为企业服务”的人吗?怎么留了十几年呢?

  她所说的培训费,和“青春损失费”差不多。王的意思是要用好法律手段,董想法并没错。

  实际上,从资本的立场上,提出这样的说辞,并不奇怪。在资本看来,劳动者之所以成为劳动者,是资本的恩惠;如果资本不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只有饿死一条路。我记得在《资本论》中就提到过类似的言论。马克思指出过这种说法的荒谬:劳动者的技能是人类在几万年历史中积累起来的,资本也并没有为此支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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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究竟是如何“培养人”的呢?知乎上有现身说法。什么不按时加社保啊、第一年没公积金啊、大学生每月工资4千多、部长及分厂厂长每月工资7-8千啊、流水线实习每班12小时一百元啊、没有坑留给年轻人啊、公司宿舍要收钱啊、分房位置很偏啊等等,董女士付出的不知道究竟是什么。

  企业培训员工,是为了让员工能够更好的回馈企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这是双向的,是双赢。一个企业,如果连这点格局都没有,居然还拿培训出来说事,说明这个企业已经空虚到了何种程度,连培训都已经是给员工的不得了的“福利”了,实在没有什么别的可说了。而且,我相信董女士招聘的员工也不会全是新人,一个外边来的、受过“培训”的人都没有。董女士销售出身,有菜市场小贩的毛病,这可以理解。但是想把天下所有的便宜都占尽,这不是一种健康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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