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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酒类产品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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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8: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酒类产品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酒类生产、销售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净化酒类消费市场,严厉打击酒类产品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特提醒告诫全县酒类生产、销售主体,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酒类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二、未经酒类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酒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三、销售明知是酒类侵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酒类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酒类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酒类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酒类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若有以上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或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各生产销售主体应自觉守法,规范经营,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酒类生产销售主体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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