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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江西印发规范性文件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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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3: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意见》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八种情形,包括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人民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涉外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以及当年度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通过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的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和强有力的号召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由被媒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的杨在明律师创立。在明所是一家专注行政法业务的专业精品律所,尤其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由在明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超2万件,服务客户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至少委托一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人或者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庭审中做到“既出庭、又出声”,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就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要严格履行生效裁判,督促本机关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意见》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切担负起监督职责,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要建立出庭应诉提示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抄送的行政应诉信息后,书面提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期出庭应诉。建立监督备案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了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在生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报备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法院裁判结果、整改落等情况。健全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率、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率、司法建议落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当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对连续两年达不到全省平均比例的,取消当年度法治建设评资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而主要负责人未出庭的,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庭审结束后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备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适当扣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适当加分。



文章来源丨法治日报

| 辉

通讯员 | 郑红葛 胡懂明

编辑丨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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