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负面清单和黑名单制度
本报讯(记者 张晓敏 通讯员 王建伟)记者1月15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由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 转让管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推进煤炭改革、遏制腐败、促进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
针对煤炭资源审批不公开、不透明,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二级市场监管缺失等问题,我省出台了《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为主配置煤炭资源,严格限制协议出让,促进资源配置优化;坚持在产业规划、政策指导下实行资源配置年度总量控制,按计划向市场投放;坚持公平、公正和有偿取得,取得矿业权必须缴纳价款,转让矿业权获取超额利润的,要缴纳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
《办法》中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是规定矿业权人不仅有权勘查、开采煤炭资源,也有权勘查、开采批准范围内的共伴生资源;二是将煤炭资源配置需具备的资质与煤矿企业经营资质分开;三是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抵押,拓宽了矿业权人的权益空间,为矿业权人融资开辟了新路;四是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其年度出让总量向社会公布;五是新设煤炭资源矿业权前,应在矿区所在地发布公告,征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六是对投标资质审查委员会、拍卖资质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等参加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七是规定协议出让的,也要按照国家对竞价出让的要求,公开有关内容;八是在负面清单中规定了煤炭资源矿业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九是在国家批准后,我省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十是实行黑名单制度,中标人、竞得人或申请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3年内不得参加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开竞价出让或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