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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靠荣誉证书免刑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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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9: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校长靠荣誉证书免刑法律依据何在

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让国家级贫困县四川仪陇县大仪小学的学生享受到营养膳食补助,吃上校餐。但时任校长唐某却从补助中领取7%提成。为多拿提成,唐某长期不安排学生在星期一吃早餐,并向上级虚报营养餐费。日前,唐某被仪陇县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

收取提成显然构成受贿罪,但不安排学生星期一早餐、向上级虚报营养餐费的情节,如果存在截留补助的情况,还将构成贪污罪。在报道中,当地检察院与法院对相关情节做何判断,值得追问。

即便唐某仅构成受贿罪,免予刑罚也不妥。受贿近4万元,司法实践一般将判处三年左右刑罚。当地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了免除处罚的理由:犯罪情节较轻,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在法律上,这些事由即便都成立,也只是“从轻或减轻”的理由。用荣誉证书免刑,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实际上,对于贪腐贿赂类犯罪,不要说免除刑罚,即便是实施缓刑都有严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救济等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不得适用缓刑。此案正与国家优抚、救济事业相关,更造成了众多学生星期一无法享受国家补助早餐的后果,免刑判决与规定精神背道而驰。

不得不说,这份判决有避重就轻之嫌。贪污贿赂类犯罪严重影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往往伴随着公权力的滥用或缺位,损害民众利益,民愤极大。然而,由于不少贪腐者在当地有一定地位和影响,一些地方当权者则把相关案件当成敏感案件,企图运用权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给地方媒体施以压力,禁止报道。而在权势压力和暗箱操作下,就容易出现自首情节认定宽泛;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确认随意性大;对构成“可以”从宽事由的几乎绝对从宽判决,甚至出现违反法律硬性规定的“从宽”判决。

对从营养餐捞回扣的校长免刑,与法规精神不符,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严格相关案件从宽处理标准,强化司法公开、异地管辖、跨行政区划审理力度,从制度上避免法律被个别司法者或地方当权者滥用。对那些纵容贪腐的裁判者和干预者,也须严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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