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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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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6 17: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发表时间:2019-08-14 15:20:04



    2019年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广告监管是第一责任、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加强导向监管,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持续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查处的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公布。

  1.查处“安宫牛黄丸”药品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19年3月,当事人在自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安宫牛黄丸”处方药广告,广告中含有“春分服安宫保护心和脑清热解毒镇惊开窍预防脑中风。安宫牛黄丸具有清除血栓、软化血管的功效,除用于急救外,安宫牛黄丸也可用于重要节气防病养生……”等内容,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以及含有表示功效和安全性断言”违法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6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5万元。

  2.查处“开金所”金融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18年11月,当事人自营网站发布“开金所”金融广告,广告中含有“平台榜、用户名、投资金额、赚取收益”等内容,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利用受益者名义作证明”违法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1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0万元。


  3.查处“富力湾”房地产户外虚假广告案
  2018年9月,当事人发布“富力湾”房地产户外广告,广告中含有“富力地产、富力集团携手临汾市人民医院为医院职工提供优质的购房选择与置业服务,富力集团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编号:2777”,广告中当事人的企业名称与当事人提供的“临汾市功臣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不符,临汾市人民医院与当事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作协议,当事人也不是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企业,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4月,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6.05万元。


  4.查处“太阳高速”油料服务户外虚假广告案
  2019年5月,当事人利用户外发布“太阳高速”油料服务广告,广告中含有“(盂县/阳曲/静乐)服务区加油站欢迎您,加油=不花钱,柴油加多少送多少,充1000送1000,充2000送2000,油价也疯狂,敢把95#当92#卖”“太阳高速(阳曲/盂县)服务区加油站欢迎您,国六柴油最优惠,充值多、豪礼大,现金加油赠礼品,优惠多多,礼品多多”,广告中“加油=不花钱,国六柴油优惠多多”均不能提供与之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与消费者加油的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6月,阳泉市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4.2万元。


  5.查处“雅意艺术”教育培训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19年4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内发布“雅意艺术”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山西艺术类高考培训尖端品牌”“高分定义王者,你将是下一个第一”等内容,并使用了历年高考成绩在全省名列前茅、高分王者、缔造传奇等广告语,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及以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违法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5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6.查处“数码电器旗舰店”电器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2019年4月,当事人利用本县部分学校寒假通知书背面发布学生平板、电话、手表等广告,在与中小学生有关的物品从事商业广告行为,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法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5月,长治市襄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消除社会影响,处罚款3万元。


  7.查处“凤凰整形”美容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19年2月,当事人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凤凰整形”美容广告,广告中含有“2017线雕成为最火爆、最有效、最安全的微雕项目;有医美知识的都知道,最安全的效果就是最好的项目;丰胸假体曼托顶级款奥诺拉”等内容,涉及最火爆、最有效、最安全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广告中附有四排女性脸部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照片是当事人从网上粘贴的,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5月,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万元。


  8.查处“多功能治疗仪”医疗器械印刷品虚假广告案
  2019年3月,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多功能治疗仪”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中含有“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单位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等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印证材料,并陈述“天津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供应商)目前不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合作单位”,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4万元。


  9.查处“逍遥春光乍谢购车季”汽车销售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2019年5月,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逍遥春光乍谢购车季”汽车销售广告,广告中含有“签约即送65寸LED电视”等内容,其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但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和数量,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广告中有表示的内容不清楚、不明白”违法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7月,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10.查处“气血和胶囊”药品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2019年3月,药品零售商利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布“气血和胶囊”药品印刷品广告,印刷品广告宣传药品治疗功能与商品说明书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应知药品零售商发布“气血和胶囊”药品印刷品广告涉嫌违法,没有予以制止。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构成“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发布法定义务”违法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19年6月,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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