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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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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0: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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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0: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运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申请条件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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