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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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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09: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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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 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违反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二)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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