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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床住院,想获得更多的误工费、营养费的赔偿,法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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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09: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龙居法庭庭长师志远,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依法驳回了原告曹某某主张的“挂床住院”期间扩大的损失费用,维护了司法公正。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10日9时许,杨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董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坐人曹某某受伤。经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和曹某某无责任,由杨某某承担曹某某的治疗费用。据住院病历记载,曹某某在医院住院120天。杨某某对此提出异议,不同意曹某某的赔偿请求。因此,曹某某将杨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就原告曹某某的实际住院天数发生争议。休庭后,承办法官师志远第一时间对争议问题向曹某某的主治大夫调查核实。结合曹某某从2020年8月10日入院到2020年8月31日就停止输液治疗的情况,法官最终认定,原告曹某某实际住院天数为21天,依法驳回其主张中各项损失的不合理部分。

法官说法

“挂床住院”在民事案件中通常表现为,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利用治疗行为因果关系的模糊性、侵权责任人举证难等特点,试图通过“挂床住院”获得更多的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这样的行为不仅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还影响了司法公正。

诚实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欲通过“挂床住院”主张超出其实际损失赔偿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在受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就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却故意不办理出院手续,有违诚信原则,其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挂床住院”期间扩大的费用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责任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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