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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货币流通)——运城财政金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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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09: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1年起,人民银行对分散在各单位的现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调度。

1952年各单位普遍编制现金收支计戈!1,人民银行每5天向上级银行报告一次现金投放和回笼情况。

1955年3月,人民银行执行总行颁布的《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使现金调拨与现金计 划密切结合。

1961年贯彻“银行工作六条”,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并把现金管理的范围扩 大到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农业社等单位,核定了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以30元为结算起点。

1972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人民银行与有关单 位协商确定了各个单位职工工资控制总额,作为监督支付的依据,如有增减,持工资转移 单到银行办理增减手续。

1977年又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中的 规定,把现金管理制度提高到遵守国家法纪的高度,人民银行组织干部职工深人基层,检查库存现金情况,对职工干部借用公款,社员拖欠国家贷款、电费、机耕费等,都分别作 了处理。

1981年后,鉴于市场活跃、货币流通量增大和物价调整等因素将现金结算起点 放宽到100元。

至1990年,现金管理制度无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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