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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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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8: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讯(记者 韩立 通讯员 高云峰)1月26日,从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为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降低火灾危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运城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从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布局、质量标准、建设使用、维护保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办法》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规划、住建、财政、水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负责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并做好市政消火栓编号、建档等工作。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井门,不得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维修费用。对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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