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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县级储备调控粮实施中的哪些行为要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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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3 10: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县级储备调控粮实施中的哪些行为要给予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垣曲县县级储备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为你解答:

 第三十一条 垣曲县粮食购销中心有限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县级储备调控粮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以储备设施、设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租仓储存、委托代储;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六)入库的县级储备调控粮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国家规定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七)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调控粮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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