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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法院发出全省首份 《自动履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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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16: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盐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此举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能消除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

据悉,该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杨某系被执行人运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在上下班途中因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双方因工伤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产生纠纷,杨某遂向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由运城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杨某各类款项共计139566.61元。

事后,杨某向盐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王晋明立即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并在通话中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讲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在春节过后主动履行。

节后,被执行人按照约定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承办法官王晋明现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对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表示肯定。

法官说法

《自动履行证明书》类似于法院过去向当事人寄送的结案证明,但又不同于结案证明。它区分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是结案证明进一步细化的结果。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一直是法院所倡导和鼓励的,从申请人角度来讲,被执行人的自动履行不仅能够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更能避免因强制力介入所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从被执行人角度来讲,自动履行是其守法诚信意识的体现,因此产生的《自动履行证明书》也为今后其在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障碍;从执行法院的角度来讲,在执行案件数量不断激增的背景下,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维护了执行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 邢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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