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云网络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开启左侧

运城市公开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6-29 09: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4日上午9时30分,盐湖区人民法院、河津市人民法院、临猗县人民法院、万荣县人民法院、闻喜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毒品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均被一审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活动,震慑了不法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贩卖毒品未遂被拘

家住闻喜县某村的被告人李某在本村经营一日杂店,在利益驱使之下,李某以商店为掩护偷偷贩卖毒品。2021年5月,李某从一男子(身份待查)处购得印有“金香粉”字样的“片片”10袋,后将其中9袋卖给本村3名居民。同年7月,李某又从该名男子手中购得19袋“片片”,在准备出售时被闻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查获扣押的“片片”中未检出咖啡因、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罂粟碱、那可汀、蒂巴因、可待因等常见毒品成分。

闻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为谋取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错将不含毒品成分的物品当作毒品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贩卖“面面”被判3年

2021年10月,被告人郭某科从李某生(已判决)手中分两次以每千克6000元左右价钱购买“面面”共3千克。随后,郭某科在家分装成每袋15克左右,以每袋26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昌等4人。10月26日,警方在郭某科家中查获“面面”502.6克(净重)。经鉴定,在被告人郭某科家中查扣的“面面”中检测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科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帮人制造毒品入狱

2013年8月,家住河津市某村的被告人李某江受同村村民李某红(已判决)委托帮其制造“面面”。李某红按照每千克126元的价格给李某江支付报酬,并且先付给李某江1万元作为定金,约定剩余钱款等“面面”卖完后再支付。被告人李某江便偷偷在自家的饲料厂地下室制造“面面”,做好后打电话给李某红让其拉走晾晒,李某红与同伙李某锋(已判决)分两次将做好的21袋“面面”拉到李某国(李某锋哥哥)家的院子里进行晾晒。警方得到线索后,在李某国、李某锋家中当场查获“面面”519千克。经鉴定,警方查获的“面面”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江制造毒品咖啡因且数量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鉴于李某江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同时,追缴李某江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樊朋展  聂向旭/报道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社区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关于我们|智新云网络 ( 蜀ICP备18012146号-1 )

GMT+8, 2024-11-23 01:21 , Processed in 0.068370 second(s), 12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