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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涣的判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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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0: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之涣像.jpg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的著名盛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口增加,文化繁荣,法制完善。唐代更是中国诗歌发展的黄金时代,这一时期诞生了一大批耀眼的诗人。在学而优则仕的科举时代,许多诗人也会通过科考等途径走上从政的道路,他们用一颗勤政廉洁的心,为百姓办事,特别是在断案判案上,他们更是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智慧,演绎了许多公正执法的感人故事。

“白日依山尽,黄河入海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能写出如此诗句的诗人必定是一个眼界开阔、心胸豁达的人。不错,他就是唐代著名诗人王之涣。

王之涣(688~742)早年由并州迁居至绛州,曾任冀州衡水主簿。因被人诬谤,乃拂衣去官。后又复出担任文安县尉。《登鹳雀楼》《凉州词》是他的代表作。国学大师章太炎曾推《凉州词》为“绝句之最”。

尽管王之涣为官时间不是很长,但在为官期间,他能够做到生活简朴、为政清廉、断案如神,的确令人赞叹。王之涣在文安县任上的时候,曾办过一个案件,就体现了他的品格和智慧。该县城郊有一户人家,男主人常年在外做生意,家中只有姑嫂二人,日子过得也很安定。一天晚间,姑娘突然惨死在自己的房中,嫂嫂发现后,立即呈报县衙。王之涣升堂审问嫂子:“你发现时是什么情况?”嫂子说:“昨天晚上,我正在磨坊推磨,忽听小姑惨叫救命声,我就立即奔向卧室,在院内看见一个人影,因为天黑,看不清面目。只见他光着上身,我上前抓他,谁知他身强力壮,脊梁又光滑,没有抓住,他就逃走了。”

王之涣又问:“你们两个女人在家,难道平常没有防备吗?”“我家养了一只黄狗,昨晚上却没听见狗叫声。”王之涣听后,计上心来,一拍惊堂木说道:“黄狗不为主人效力,实在可恶,罪不可恕!”第二天,正值县城庙会,王之涣决定在庙会上当众审问黄狗。

审问一条狗,这可是新鲜事,城郊赶庙会的民众闻讯都来观看。人越聚越多,整个庙内挤满了人。王之涣看人来得差不多了,吩咐差役把孩子、老人、妇女分批地赶出门外,只留下百来个青年、壮年男子,把庙门关紧。这些人傻眼了,不知王之涣要干什么。

王之涣大声喝道:“都把衣服脱了,面朝墙站好!”那些人不敢违抗,只得照办,王之涣一个个查看那些男子的脊梁,其中有一男子脊梁上有两道红印,他便问道:“你叫什么名字?”“小的叫狗剩。”“你与死者可相识?”狗剩支支吾吾地说:“我、我与她是街坊邻居,当然相识。”“给我将狗剩拿下,其余的人都可以走了。”经过审问,狗剩承认了强奸姑娘,进而将姑娘杀死的罪行。

事后衙役们对王之涣提出疑问:“赶庙会的人这么多,你如何在这么多人当中,很快就认出罪犯呢?”王之涣说:“根据案情,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案。那就必定是青壮年作的案。那晚黄狗不叫,说明了作案者是个熟人,再加上那人曾被死者嫂嫂遇见,而且在光脊梁上抓过一把,只要逐步排除不可能者,那么具备上述几个条件的狗剩就必定是凶犯无疑。”其实审问黄狗,是王之涣故弄玄虚以吸引众人眼球,让大家都来赶庙会看审狗,这也是为了转移作案者的视线,让他产生麻痹大意心理,他肯定会认为愚蠢,好奇心自然使他上钩。

王之涣所办的是一起强奸杀人案,在唐代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对强奸罪更是“罪加一等”,从重惩处。“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律中,《唐律疏议·名例律》中的“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中的“强奸”,便是性犯罪。唐代之前,只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才出现了“强奸”“轮奸”罪名。

但是对于强奸犯,唐代判刑较轻,《唐律疏议》规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通奸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妇要判刑两年,强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强奸罪罪加一等就是判刑两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在唐代,普通人杀普通人就是抵命;罪大恶极、伤风败俗的才可能凌迟。根据上述唐代的法律规定来看,王之涣破获的这起强奸杀人案的案犯,属于影响很坏的典型,有可能被判处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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