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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国有企业利用原划土地建设非职工福利性质不动产登记按什么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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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7 16: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企业利用原划土地建设非职工福利性质不动产登记按什么办法处理?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利用原划拨土地建设商品房、商铺、厂房等非职工福利性质不动产的,需重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原企业已经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按照(开发建设单位注销、吊销,企事业单位改制、撤销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配合的不动产登记问题)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由现不动产权利主体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首次转移登记;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商铺、仓库等经营性的不动产和不能提供原始分房名单的住宅等非政策性住宅的不动产,可以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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